集团共同犯罪
日期:2012-05-1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集团共同犯罪
集团共同犯罪,简称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集团组织,称为犯罪集团。因此可以说,集团犯罪是犯罪集团实施的共同犯罪;认定集团犯罪的关键在于认定犯罪集团。
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认定犯罪集团时,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界限、犯罪集团与一般违法群体的界限;应准确认定犯罪集团的性质,对单一的犯罪集团应按其所犯之罪定性,对犯多种罪的犯罪集团应按其主罪确定犯罪集团性质;应贯彻区别对待的政策,首要分子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罪行负责,对其他成员应根据其地位与作用以及刑法规定分别处罚,个别成员实施的超出集团故意范围的犯罪则由该个人负责。
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犯罪团伙”或“团伙犯罪”的概念。至于团伙犯罪属于何种形式则存在不同观点。有人认为团伙犯罪就是集团犯罪,有人认为团伙犯罪就是一般共同犯罪,有人认为团伙犯罪是介于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之间的一种形式,有人认为团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的统称。本书认为,将团伙犯罪等同于集团犯罪或一般共同犯罪,并不合适;刑法没有规定团伙犯罪及其处罚原则,故将团伙犯罪视为独立的共同犯罪形式,就无法适用法律;司法机关往往是在没有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与形式时使用团伙犯罪一语。因此,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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