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国家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不符合以上规定的,不属于国家秘密。政党的秘密事项中有符合以上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密工作部门,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保密工作部门或者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审定的机关确定。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经批准复制、摘抄的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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