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掌握购买、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2-05-0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掌握购买、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问题的答复
【发文部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川高法(1997)160号
【发布日期】1997.09.04
【时效】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四川地方刑事规定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德中法研(1997)6号《关于如何掌握购买、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如被告人的行为发生在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施行前,适用刑法的有关规定;如行为发生在《决定》施行以后,适用《决定》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最高法院法发(1994)20号《关于办理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走私伪造的货币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即根据jia币总面值数额或币量总张数确定定罪处刑数额标准。购买jia币的“总面值在1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或者币量100张以上不满3000张的”,依法定罪处刑。“总面值30000元以上或者币量3000张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持有、使用jia币的,参照诈骗罪定罪处刑的额标准。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两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上一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算服刑的答复
下一篇: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下两篇: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上一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是否算服刑的答复
下一篇: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
下两篇:四川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相关文章】
- 国办下发意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2011-11-4)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1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11-11-7)
-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1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