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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后将其偷偷掩埋,法院排除故意杀人

日期:2012-07-0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针对此案,太仓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天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但是,这起性质恶劣、情节特殊的交通肇事案的背后,还是给人以不少疑问:当时吴天国撞人后杨老伯是否已经当场死亡?案件定性为交通肇事,但是否为“活埋”而涉嫌故意杀人?同时,吴天国肇事后举动应当也涉嫌了逃逸罪,判决时有没有考虑进去?此外,吴天国随意掩埋受害人尸体,是否还触犯侮辱尸体罪?针对这些疑问,该案的承办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并一一予以释疑。
  1 是否“活埋”而涉嫌故意杀人?
  尸检报告认定“交通事故死亡”,排除故意杀人
  案发后,死者家属曾怀疑死者是被嫌疑人吴天国活埋,而在法医鉴定出来之前,警方也难以断定真相是否如吴天国初步供述的那样——杨某当场被撞死。受害人杨某死亡原因的鉴定结果直接影响本案犯罪行为的定性。因此,在审理刑事犯罪阶段,被告吴天国同时涉嫌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两个罪名的指控。
  后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鉴定结论为“因交通事故导致胸腹腔多器官破裂死亡”,排除了故意杀人的可能性。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吴天国因交通事故过失行为将路人撞倒后,没有积极抢救,也未报警,而进行毁灭犯罪证据,掩盖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十分恶劣。依法认定吴天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
  2 是否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罪”?
  法官:构成肇事逃逸,量刑上已经从重判处
  被告吴天国交通肇事后,没有及时主动报警,而是擅自将受害人抱到车上,驾离现场并实施掩埋,在警方连续多日的走访侦查,将其捉拿归案后才交代出实情,这种行为也应当构成了逃逸罪,在案件审理时是否已经考虑并予以量刑。
  据介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受害人或受损财物未做必要的抢救或处理或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擅自逃离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无法确定和追究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承办法官蒋耀华介绍说,被告吴天国的行为的确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罪,因此在量刑上已经做了考虑,交通肇事罪普通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吴天国的行为性质恶劣,因此加重判处了四年十个月的刑期,没有再单独列出逃逸罪的判罚。
    3 掩埋尸体是否涉嫌毁灭证据?
    承办法官蒋耀华向记者解释说,该案属于性质十分恶劣的交通肇事犯罪,被告吴天国在过失犯罪后,又涉嫌故意杀人罪。如果本案中受害人杨某的死亡原因不是交通事故当场死亡,而是因隐匿受害人导致耽误救治造成死亡,就要构成故意杀人罪,这属于重大刑事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的交通肇事犯罪和犯罪性质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的两个走向往往悬于事发后一念之间。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助于教育广大驾驶员、预防重大刑事案件发生。”
  蒋法官还释疑说, 被告吴天国是交通肇事犯罪行为的实施者,所以他掩埋尸体、毁灭犯罪证据的行为虽然情节恶劣,不过罪名上已被交通肇事罪吸纳,不另构成单独犯罪。也就是说,在刑法上,犯罪人毁灭自己犯罪证据的行为不另行定罪。
  不过,如果埋尸过程中有他人帮助其搬运或者掩埋,那么帮助者将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面临刑罚。
  4 埋尸行为是否触犯侮辱尸体罪?
  法官:主观和客观上都没有严重毁损尸体的行为,不构成此罪
  除了交通肇事,被告吴天国的埋尸行为是否触犯侮辱尸体罪等其他罪名?
  “侮辱尸体罪要求犯罪人主观上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有暴露、猥亵、毁损尸体的行为,而吴天国的主观动机只是掩盖罪行,客观上也没有严重毁损尸体的行为,因此也不构成此罪。”蒋法官解释说。不过,吴天国也因此被认定为“犯罪性质恶劣”,量刑上就一定会有所体现,四年十个月的刑期同样也是考虑到这个因素而加重刑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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