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做家教被骗拍裸照,险遭强奸
日期:2012-06-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女大学生在网络上发布家教信息,想入户辅导孩子,没想到却落入淫魔手中。一名男子以给孩子聘家教为名,将女大学生骗至家中,伙同相好将女大学生的手脚捆绑并给其拍裸照。该男子欲两次强暴女大学生,但在女大学生的极力反抗下未能得逞。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强奸罪分别判处男被告人有期徒刑8年和女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扩展阅读:妇女是否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案情回放 合伙骗女大学生两次强奸未遂(扩展阅读: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
45岁的男子李某曾因盗窃三次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刑期高达17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怎样计算)。出狱后,他与24岁的山东省乐陵市来津妇女刘花(化名)相识,很快二人就形成姘靠关系。但李某不满足,总想再找点别的刺激。此后,李某经常上网寻找猎物,并将作案目标锁定为在网上发布家教信息的女大学生。(扩展阅读:犯罪对象)
2011年10月初,李某在网上发现了一名在校女大学生的资料,他以为孩子聘请家教为名,在网上与这名女大学生取得联系。女大学生信以为真,决定到李某家辅导孩子。同年10月8日18时,李某伙同刘花将女大学生骗至家中。
女大学生走进屋内后,李某和刘花装模作样地和她寒暄了几句。然后二人凶相毕露,用事先准备好的手kao、绳索强行将女大学生的手脚捆绑,李某还指使刘花将女大学生的手机丢弃。当晚,李某使用数码相机拍摄了女大学生的裸照,欲实施奸淫,女大学生极力反抗,李某未能得逞。但李某并没有将她放走的意思,而是将其拘禁在家中。次日中午,李某欲再次强行奸淫女大学生,但又遭到了反抗,最后也未能如愿。(扩展阅读: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李某因故多次外出,当月10日下午,李某让女大学生离去。出门后,女大学生随即报警。当日,警方将李某和刘花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花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系累犯,应当从重惩罚。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被害人强烈反抗而使犯罪未能得逞,依法属于犯罪未遂。
四川刑辩律师说法 妇女教唆帮助以强奸罪论处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表示,强奸罪,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在一般情况下不符合强奸罪的主体要求。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张宝义表示,应该将学生家教纳入制度化的轨道。学校或者相关部门可以为学生建立免费平台。市民可以在进行登记和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通过该平台聘家教。学生在应聘时,也应该注意自我保护。新报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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