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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小伙扒窃12元,换来刑期一年整

日期:2012-06-06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今年1月15日中午12点,罗斌(化名)带着一把长长的特制镊子,来到峨眉市绥山镇步行街与报国路交叉路口,准备在这儿附近寻找目标。(扩展阅读:犯罪预备
  一位穿浅蓝色羽绒服、肚皮微微隆起的孕妇引起罗斌注意,孕妇手提着一个包包,和一个年轻女孩站在路口有说有笑的,准备到马路对面的水果市场买东西。
  罗斌赶紧凑上前,将镊子悄悄伸进孕妇羽绒服外套左边口袋,偷走了里面的12元现金。(扩展阅读: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罗斌得手后逃离现场途中,被早已盯上他很久的民警逮了个正着。
  为找到被害人,民警在水果市场街口处找到了被盗孕妇,此时,她完全不知道被盗一事,在民警的提醒下,她摸了摸自己的衣服口袋,才知道自己被盗。
  40岁的罗斌是名吸毒人员,也是一名“惯偷”,峨眉山市人,无业。 (扩展阅读:惯犯的处罚
  1998年因吸毒被劳教2年,2004年因复吸再次被劳教3年,而之后没有工作的他,为找点买毒品的钱,老是干些小偷小摸的扒窃行为,每次被抓,都是过几天就放出来了。 (扩展阅读:对涉嫌犯罪的劳教人员如何适用强制措施
  1月15日扒窃被抓后,罗斌在派出所将扒窃的12元钱全部退还给了孕妇,他原以为万事大吉,但不久之后,却等来了一个坏消息。
  近日,罗斌因犯盗窃罪,被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庭审中,当罗斌听到这样的结果,为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哪怕只偷1元钱 也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不管你偷了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哪怕是一块钱,只要是偷了,就可能获刑。”
  就在去年5月1日前,如果罗斌偷12元,只能被治安拘留,最多关半个月就出来了。
  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盗窃罪都是以结果为入刑的依据,也就是说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
  但从去年5月1日起,小额盗窃不再是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而是一起刑事案件。
  去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获审议通过,并定于去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款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去年5月1日起,扒窃案件,无论扒窃财物金额多少,都以刑事案件处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盗窃罪的这个‘数额’发生过变化,从200元到500元又到1000元,但是不管数额怎么变化,立法的基本出发点都是以结果论刑,没偷成的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量刑。”从事多年反扒工作的一名乐山民警说,现在就不是这样了,就拿盗窃来说,不管偷了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哪怕是一块钱,只要是偷了,就可能获刑。
  扒窃纳入刑法 终结扒手的“好日子”
  对于小偷来说,那种偷东西被抓,过不了几天就放出来再继续偷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以前,有不少乐山市民反映,一些公交车上小偷很多,他都能一个一个地认出来,对于这些小偷的存在,他感觉不可理解,“就那么几个人,抓走不就完了吗?”
  “我们也想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打击处理,让他们不再作案,但我们必须依法办案。”反扒民警介绍说,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盗窃数额不“达标”(即1000元以下)的,嫌疑人就只能被治安处罚。
  原来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惩治扒窃行为,但扒窃纳入刑法的范围,对扒窃行为人起到更大的震慑作用,对老百姓也是好事。
  警方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扒窃案件不再规定“数额较大”,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这是对群众的生活和出行安全负责,更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扒窃入刑已经有一年时间了,在一定程度上对扒窃行为起到遏制作用。而严惩的最终目的是通过震慑而预防,从而减少扒窃行为的发生。希望像罗斌这样的小偷,随着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在这个社会上亦愈来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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