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为制毒运输感冒药按贩毒处罚
日期:2012-06-2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首次明确,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称,近年传统毒品在涉案毒品中的比例逐年下降,甲基苯丙胺等合成毒品的比例迅速上升,而麻黄碱类物质是制造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合成毒品的主要原料。
最高法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称,涉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犯罪的问题在过去的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法规也很难管控,一些犯罪分子因此钻法律漏洞。此前,虽然法院也审理过类似案例,但法律依据不是那么明晰。新规出台后,将满足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进一步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犯罪分子再钻漏洞的可能性就小多了。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意见》出台并规定: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制造毒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以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以加工、提炼制毒物品为目的,购买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或者运输、携带、寄递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进出境的,分别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拆除包装、改变形态后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或者明知是已拆除包装、改变形态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而进行走私或者非法买卖的,分别以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链接【非法买卖制造毒物品罪的“制毒物品”包括哪些】【制造毒品罪】【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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