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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龄女子交上毒贩男友,养猪场作掩护海口贩卖毒品

日期:2012-06-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20岁女子林某妹交上毒贩男友周端明(另案处理),伙同其养猪的弟媳妇郑某花在养猪场进行毒品包装贩卖。经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对林某妹和郑某花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和3年,并分别处罚金1000元和3000元。 
    经查,从2009年10月起,周端明从别处购买毒品后,将毒品带到琼山区龙塘镇卜让村,让开办养猪场的弟媳妇郑某花在养猪场内加工、分包后进行贩卖。期间,周端明20岁的女友林某妹以及郑某花也参与贩卖毒品。
    2010年1月18日18时许,郑某花在养猪场以2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海。3天后,她在养猪场又分别以100元、150元的价格再次分别卖给吸毒人员王海和朱坤活、王宽恢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郑某花身上缴获毒品12小包(经鉴定,净重5.797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从养猪场屋内缴获分包的毒品32包(经鉴定,净重93.2826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3.44%)。
    同年1月20日15时许,林某妹在养猪场以1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2994克,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海。次日16时许,林某妹根据周端明的指示到农业银行龙塘分理处取走周端明所存毒资59600元,并将59600元的毒资交给了周端明。同年6月4日,民警在琼山区农业银行大园路分理处将林某妹抓获。
    法院认为,郑某花、林某妹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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