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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家检察院试点证据开示

日期:2012-06-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本报讯(记者 赵文)在刑事公诉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与检察官对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以及证据等问题交换意见。作为全省试点证据开示制度的第一家检察院,乐山市检察院昨(21)日正式启动了证据开示的试点工作。此举也标志着我省证据开示试点工作的正式开启。
  据了解,乐山市检察院与四川省律师协会此前已签订了《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制度试点工作备忘录》。昨日,双方再次就该《备忘录》展开进一步研究,对其中的有关证据开示主体、适用案件类型、证据开示的种类与范围、证据时间区间与地点、证据开示操作规则等问题讨论并达成一致。
  随后,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龚毅、省律协副会长施杰作为双方代表签署了《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和意见交换试点工作的规定》,标志我省证据试点工作的正式开启。
  之后,乐山市检察系统将全面推行刑事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试点工作。7月,乐山市检察院将以真实的公诉案例为示范,举办证据开示及庭审观摩活动。而该项工作试点的成效如何、有何不足,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与省律师协会也特别成立了联合工作小组,将于今年11月对试点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调研报告。
  据悉,乐山此番开启证据开示试点工作,有利于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为全省的证据开示工作积累经验。试点启动后,在刑事公诉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与律师可就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证据等问题充分交换意见,有利于提高公诉与辩护质量,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名词解释
  证据开示:在刑事案件起诉后到法院正式开庭审判前这段时期内,诉讼当事人用以了解对方所掌握的诉讼中必要的或有价值的材料,特别是辩护方对控诉方进行摸底,控诉方必须将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他准备在法庭上用作证据的目录,提供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做出说明的一种程序。
  新闻背景
  2012年4月13日,在第二届四川省司法实务论坛上,省律协与乐山市检察院就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试点工作进行研讨并达成共识并决定在乐山开展证据开示试点工作。会上,双方签订《关于刑事公诉案件证据开示制度试点工作备忘录》。会后,省律协与乐山检察院分别成立工作组就证据开示规则草案的适用案件类型等问题进行研究,双方多次协商后形成统一意见。(四川法制报 作者:赵文)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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