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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文化毒枭掌握毒品合成技术,贩毒18吨后伏法

日期:2012-06-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京城毒品犯罪呈现什么新特点?毒品主要来自哪里?犯罪形势发生了什么变化?犯罪分子都采取哪些贩毒方式?又采取什么措施规避打击?国际禁毒日前夕,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主诉检察官、毒品办案组组长白春雪接受本报独家专访,就一些公众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案件数量下降,重特大毒品犯罪比例上升
    2009年至2011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183件213人,三年分别办理93件107人、55件69人、35件37人,涉毒案件占本年度刑事案件数量的比例分别为14.6%、9.1%和5.5%,无论是从发案数量还是从涉案人数看,近三年来毒品犯罪均呈现下降态势。
    “尽管涉毒案件数量和人数双双下降,但大宗毒品犯罪抬头,重特大毒品犯罪时有发生,社会危害性比普通的毒品犯罪更大更严重,必须引起足够重视。”白春雪说。
    2010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以38万元的价格分两次从云南购买毒品,在北京贩卖4536克,并为贩毒在住所、轿车内及办公地点藏匿海洛因727.12克,冰毒4229.63克,涉及毒品数量之大,社会危害之大,为京城近年来之最。
    据统计,该院2009年办理50克至200克的重大毒品案件5件,200克以上特大毒品案件3件,两类案件占当年毒品案件数量的8.6%;2010年分别办理重大、特大毒品案件5件、9件,占当年毒品案件数量的25.5%;2011年分别办理重大、特大毒品案件6件、7件,占当年毒品案件数量的37.1%。
    白春雪告诉记者:“重特大毒品案件的共同特点是共同犯罪,团伙作案、参与人员多,对社会产生的威胁更大。”三年来,西城区检察院共办理50克以上重特大毒品案件35件,其中共同犯罪案件9件。2010年4月,樊书海多次贩毒,并指使刘建军、张凤军从我国西南运输毒品回北京,警方当场起获1468.2克冰毒,涉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因运输毒品数量大,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目前被依法移送北京市检察院一分院审查起诉。
    “毒品犯罪手段恶劣,恶意逃避法律打击,是另一个共同特点。”白春雪介绍说,比较多见的是利用法律保护怀孕妇女的规定从事毒品犯罪。
    2011年2月,毒贩找到夏某携带海洛因到北京,夏某最初害怕并没有答应,但经不住毒贩给予的利益诱惑而同意。实际上,夏某是一名处在哺乳期的妇女,毒贩因此而盯上她。白春雪告诉记者,女性实施毒品犯罪隐蔽性更强,不易引起注意,具有特殊优势。该院三年来查办的女性毒品犯罪人员共有36人,占毒品犯罪人数的16.9%,不可小觑。
    白春雪还曾办理过一起利用高龄老人运毒逃避打击的案件。2009年3月底,奥某找到80多岁的艾某,要求和他一起做生意,并安排一名同伙带艾某坐火车从西北辗转到达云南,奥某和另外一名同伙也随之到达云南。奥某让艾某吞下85粒毒品,答应吃一粒毒品给他50元钱。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他们将毒品带到北京。最终,奥某并没有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艾某由于年事已高且患有疾病被依法批准在户籍地监视居住。“主犯利用老人运毒不易被发现的特点,其手段恶劣、罕见。”白春雪说。
    运毒、贩毒是主要犯罪类型
    据了解,西城区检察院办理的毒品案件所涉及的罪名主要有三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三年来共办理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案件117件142人,占毒品犯罪案件的64%,该罪是毒品犯罪的主要类型,在该类案件中仅出现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没有走私、制造毒品行为;办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30件35人,占毒品犯罪案件的16%;容留他人吸毒案件55件57人,占毒品犯罪案件的30%。
    “可以看出,涉毒案件均为外地毒品流入辖区后造成的各类犯罪,北京呈现典型的输入型毒品犯罪特征。犯罪分子运送毒品进京,并通过关系网逐级贩卖。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及非法持有毒品案件也是这一涉毒链条上衍生的犯罪。”白春雪说。
    为何运输、贩卖毒品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所占比例如此之高?对于记者的问题,白春雪回答说,从实践中看,吸毒人员之间相互提供毒品的达到60%以上,吸毒人员基本上无正当职业,无经济来源,他们之间基本上不存在免费赠与,更不会像给支烟一样给毒友抽,很多吸毒人员甚至靠贩卖毒品来维持自己吸毒。
    白春雪分析,贩毒的危险决定了吸毒人员贩毒有自己的“毒友圈”,基本只在圈子里贩毒,不会向圈外贩毒,更不会向陌生人贩毒。贩毒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平价卖给毒友,不赚钱但绝不赔钱,这是最“友好”的方式;二是加价卖,赚点钱,然后再去购买毒品;三是吸食一点,再掺点其他杂物贩卖,确保分量够,表面上不坑毒友。“毒品都是私下交易,不会像菜市场讨价还价,更不会找地方称分量,一拿到手就跑。”
    “毒品交易正在从中心城区向城乡结合部延伸,这是犯罪的新动向,打击毒品犯罪的策略也应据此作出相应调整。”白春雪介绍,城乡结合部地理位置偏远,警力部署相对薄弱,外来人口多、流动性大,易于隐藏;中心城区监控手段密集,防范打击犯罪力度大,毒品犯罪分子正是看到这样的“形势”,逐步将毒品交易的市场转向城乡结合部。
    毒品主要来自西南和东南
    涉毒犯罪的常见毒品种类主要有海洛因、冰毒(甲基苯丙胺)、K粉(氯胺酮)及摇头丸(其他苯丙胺类)等毒品,海洛因属于传统毒品,后三者是新型毒品。海洛因成瘾性大,吸食后终生难以戒除,导致众多吸毒者走向“以贩养吸”的道路,“因此有‘海洛因吸一次就完蛋’之说”。与其相比,冰毒的成瘾性则较小,有个别年轻人为寻求刺激又顾忌自身健康,吸食毒品时就选择了新型毒品。
    西城区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海洛因毒品案件共87件,占涉毒案件总量的47.5%,冰毒案件80件,占43.7%。“这一现象表明,有关部门对新型毒品犯罪的打击成效显著,但传统型毒品的运输渠道尚未完全切断,有待加大力度摧毁贩毒网络。”白春雪说。
    白春雪办案发现,进京毒品主要来自两种渠道:一是我国西南地区,当地1克毒品价格在300元至500元左右,而北京的毒品价格一般是每克1000元至1500元,高利润让一些犯罪分子铤而走险;二是我国东南地区,合成的新型毒品较多,新型毒品合成工艺并非难于掌握,已经伏法的大毒枭刘招华仅初中文化就掌握了毒品合成技术,运输、贩卖冰毒量达18吨之多,实属罕见。
    2011年2月,于某(另案处理)联系米某决定从云南运送毒品进京,米某又联系女子阿某帮助携带毒品,并谈好好处费为1万元。于某与米某共同出资14.8万元购买海洛因,阿某同时购买了一些海洛因让米某帮助其贩卖。在运往北京途中,他们在西安出售了部分毒品,后阿某携带301克毒品在北京市海淀区准备贩卖时被抓获,警方在他们居住的宾馆还起获了剩余的毒品,共查获毒品421.9克。
    告别毒品需打击宣传并重
    5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为公安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对进一步惩治毒品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
白春雪在西城区检察院办案18年,办理刑事案件1500多件,办理毒品案件500多件,多年来对毒品犯罪做了大量研究,他认为治理毒品犯罪一方面要坚持打击不松懈,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还必须加强对涉毒人员的管理引导和对毒品犯罪的预防宣传,让涉毒者脱离毒品,让未涉毒者远离毒品。
    白春雪调查发现,涉毒人员之间的结交主要来自于戒毒所,在戒毒时结交为毒友。“我讯问涉毒犯罪人员时,他们绝大多数都回答是在戒毒所相互认识的。”目前,我国实行集中戒毒制度,除涉毒人员第一次接受戒毒采取社区矫正的方式之外,再次戒毒必须到戒毒所强制戒毒。社区矫正戒毒与戒毒所强制戒毒相比,有利于与其他涉毒人员隔离,而强制戒毒的弊端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涉毒人员结交范围,“二次感染”,方便了戒毒人员建立网络关系。
    “加强研究探索,对戒毒人员实行差异化管理,这是第一点。”
    “第二是戒毒宣传要常抓不懈。”白春雪认为这是根本之策,要从青少年抓起,树立“拒绝毒品、远离毒品”的意识,如果已经染毒再去戒毒“那就太晚了”。“‘吸毒都是被人带上道的’,认识清、认识早就不容易陷入泥潭,很多好奇青少年都是因为‘尝试一次’才陷入毒品的泥沼。”
    “第三,努力为涉毒人员寻找生活出路,让他们过上新生活,防范‘以贩养吸’,重蹈覆辙。”
    据白春雪统计,接触一次毒品并经行政处理的涉毒人员,80%以上会再次接触毒品,接触一次毒品并经刑事处理的涉毒人员,30%以上会再次接触毒品,再次涉毒的比例非常之高。他说,大多数涉毒人员文化水平低、能力欠缺,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劣势,基本上是无业、无收入、无生活目标的“三无人员”,这种自身状况使得他们“屈从”压力,再次涉毒。
    在西城区检察院三年来办理的毒品案件涉案的213人中,无业人员就有177人多,占涉案总人数的83.1%。这些无业人员多因吸毒成瘾后放弃工作,或强制戒毒、劳动教养后被单位辞退,成为毒品犯罪发生的高危人群。
    刘淑红,2008年3月因吸毒被劳教,2011年8月又5次向其他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崔成,1989年第一次获刑,2007年4月第3次刑满释放,2010年1月,再次从成都购买冰毒带回北京并向他人贩卖,因此再次被西城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提起公诉……
    “如果在第一次犯罪后能重新做人,找到一个好的出路,也许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白春雪惋惜地说。他呼吁社会给予毒品犯罪人员更多的关爱,帮助他们寻找新的生活出路,帮助他们摆脱缠身的“毒魔”。

    相关链接【走私毒品罪】【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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