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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巡警致警察死亡案时隔14年开庭审理

日期:2012-06-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14年前,原抚顺公安局巡警李力克在抚顺天丰大厦迪吧内饮酒时,与同为警察的被害人郭增洋等3人发生口角、厮打,导致被害人郭增洋当场死亡、1人重伤。时隔14年之久,郭增祥被害案在抚顺市顺城区法院公开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力克伙同在抚顺顺城区天丰大厦迪吧内饮酒时,与原抚顺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郭增洋等3人因肢体摩擦发生口角、厮打,导致被害人郭增洋当场死亡、1人重伤、1人轻伤
    之后,李力克伙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检察机关认定,李力克在2011年8月2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期间,被告人李力克拒不承认当年殴打郭增祥致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力克结伙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死、一伤、一人轻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被害人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定性不应是故意伤害罪(致死),而是(间接)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此案一审应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相关链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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