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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一男子酒后误认债主,持刀捅伤他人

日期:2012-06-1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自贡男子何明酒后将一名素不相识的路人误认为债主,使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捅成重伤。近日,经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何明有期徒刑三年。
  何明家住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川路,2年前,他在内江认识了王海滨等人,从此两人便经常一起喝酒、赌博,并借给王海滨2万元。去年11月26日晚上8时许,何明在自贡市龙井街一按摩店门口,将素不相识的邓华误认为欠其2万元的王海滨。当他看到“王海滨”和朋友刚从按摩店出来,便认为“王海滨”故意欠债不还。何明顿时怒火中烧,随即,他连忙追上“王海滨”,并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其捅伤。后经鉴定,邓华小肠穿孔,系重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明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鉴于何明在接受审查和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并赔偿了邓华医疗费1.7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相关链接【重伤】【公诉】【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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