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法禁止擅拆捐建工程,严重者追究刑责
日期:2012-05-3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中新网成都5月31日电 (陈兵)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31日闭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在会上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捐建、援建工程项目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人员依法将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第六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针对这条规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表示,“第六十条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很有现实针对性”。最近该省个别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拆迁了捐赠项目。邢泸生认为“立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避”。
此外,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也将负法律责任。邢泸生说,有以上行为的“比照同类罪从重处罚”。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刑事律师
按照《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第六十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捐建、援建的工程项目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如确需改变用途或者拆迁、拆除的,应当征得捐建、援建方同意后,依法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针对这条规定,四川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邢泸生表示,“第六十条是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很有现实针对性”。最近该省个别的单位和个人在没有取得捐赠方同意的情况下拆迁了捐赠项目。邢泸生认为“立法有必要对其进行规避”。
此外,第六十四条还规定,“截留、挪用、贪污抗震救灾款物的”也将负法律责任。邢泸生说,有以上行为的“比照同类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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