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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案一审宣判7人获刑

日期:2012-05-17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一直备受关注的陆良铬渣污染事件查处工作近日有了新进展。5月15日上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传出消息,因污染环境罪被告吴兴怀、刘兴水等7人一审获刑。(扩展阅读:污染环境罪
    法庭公开庭审中,7名被告全部到庭,并共计聘请了10名律师进行辩护。为便于法庭审理,公诉人当庭就本案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案件来源、案件危害后果、铬渣的危害及正确处理铬渣、各被告人犯罪行为、综合证据等5组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新浪编者注:吴兴怀、刘兴水两人是承运人,曾承运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的铬渣到贵州兴义三力燃料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王平昆(新浪编者注:陆良化工职工)为谋取利益,将运输出的有毒铬渣擅自倾倒在土地上;被告人左祥林(新浪编者注:陆良化工副总经理)、汤再杨(新浪编者注:陆良化工总经理)未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将有毒的铬渣委托给无运输资质的人承运、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处置,致使铬渣被倾倒;被告人袁科、代木常帮助被告人吴兴怀、刘兴水隐瞒真相、创造条件,致使铬渣被继续倾倒。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严重污染环境,且属后果特别严重,应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吴兴怀、刘兴水和王平昆各有期徒刑4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处被告人左祥林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袁科、代木常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汤再杨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法庭同时判决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平昆的违法所得款4000元、被告人袁科的违法所得款10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扩展阅读:有期徒刑 缓刑 没收财产与罚金罚款
  事件记录
  2011年4月28日至5月4日
  吴兴怀、刘兴水、王平昆在知道铬渣有毒的情况下,共谋将铬渣运出找地方堆放以便赚取运费,在确定地点后,由吴兴怀、刘兴水雇车运出铬渣共981.54吨,倾倒在麒麟区越州镇等地。
  5月15日
  因需要合同、发 票结算运费,以及左祥林提出要考察从事利用、处置铬渣单位的情况,刘兴水便与代木常、袁科联系帮助隐瞒,吴兴怀雇车运出铬渣60.10吨,由袁科安排堆放在贵州省兴义市威舍镇昌威公司铁厂。
  5月19日至20日
  左祥林、汤再杨到昌威公司铁厂考察中,袁科、代木常应当知道铬渣有毒,却谎称在从事利用、处置铬渣,汤再杨、左祥林没有认真考察有无从事利用、处置铬渣的经营许可证、是否实际在利用、处置铬渣的情况下,同意签订合同。5月28日,汤再杨代表云南省陆良化工实业有限公司、袁科代表兴义市三力燃料有限公司签订了铬渣供给合同。
  5月22日至6月12日
  吴兴怀、刘兴水继续雇车运出铬渣共4230.52吨,倾倒在麒麟区越州、三宝镇。倾倒在麒麟区土地上的5212.28吨铬渣严重污染了环境,致使陆某家饲养的山羊51只、马1匹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后死亡。
  截至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去年11月3日鉴定,污染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90余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缴获王平昆分得的运费4000元、袁科收受刘兴水给予的联系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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