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已质押的汽车偷回 两男子触犯法律获刑
日期:2012-05-1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中国法院网讯 (余铜南) 5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盗窃案,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夏林平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周峰于2005年8月1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成立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1年6月张华镇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号浙G1E665)放在被告人周峰的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夏林平来到被告人周峰的汽车租赁公司,用孙勤新的名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同被告人周峰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浙G1E665号轿车,被告人夏林平将轿车开回江西省丰城市。同月28日被告人夏林平以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谭建辉介绍,与廖梅签订了此车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规定此车以5万元质押给廖梅,廖梅只需付4.5万元,被告人夏林平必须在十日内归还5万元现金。次日廖梅付款4.5万元到被告人夏林平,被告人夏林平将此车交给了廖梅。被告人夏林平将此款赌博输掉,未按协议还款。被告人夏林平付了周峰部分租金后,未按规定付租金。
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周峰同汪军等人来到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5日,被告人周峰找到被告人夏林平要车,被告人夏林平告诉被告人周峰租赁车已被他当掉,当晚,二被告人到上塘镇找车未果,被告人周峰同汪军等人回家。7日,被告人周峰通过金华市丽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GPS定位系统找到浙G1E665号广州本田雅阁车停在丰城市上塘汽车站,当日被告人周峰又来到本市梅林镇。二被告人窜到上塘汽车站,发现浙G1E665号轿车停在车库,二被告人便决定8日早上盗走。8日早晨6时许,二被告人窜到上塘汽车站,乘无人之机,被告人周峰把备用钥匙交给被告人夏林平,被告人夏林平到车库内将浙G1E665号轿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窃出并进行隐藏。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夏林平将车交给被告人周峰,下午2时30分钟,被告人周峰驶入昆沪高速公路,9日晚21时许,接到报警的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一大队在本省鹰潭段将被告人周峰抓获归案,并将此车追回归还了张华镇。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夏林平、周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夏林平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周峰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林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成都刑事律师
法院查明,被告人周峰于2005年8月15日在浙江省金华市成立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1年6月张华镇将一辆广州本田雅阁轿车(车号浙G1E665)放在被告人周峰的金华市百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出租。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夏林平来到被告人周峰的汽车租赁公司,用孙勤新的名字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同被告人周峰签订了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浙G1E665号轿车,被告人夏林平将轿车开回江西省丰城市。同月28日被告人夏林平以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为由,通过谭建辉介绍,与廖梅签订了此车质押借款协议书,协议规定此车以5万元质押给廖梅,廖梅只需付4.5万元,被告人夏林平必须在十日内归还5万元现金。次日廖梅付款4.5万元到被告人夏林平,被告人夏林平将此车交给了廖梅。被告人夏林平将此款赌博输掉,未按协议还款。被告人夏林平付了周峰部分租金后,未按规定付租金。
2011年11月4日,被告人周峰同汪军等人来到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5日,被告人周峰找到被告人夏林平要车,被告人夏林平告诉被告人周峰租赁车已被他当掉,当晚,二被告人到上塘镇找车未果,被告人周峰同汪军等人回家。7日,被告人周峰通过金华市丽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GPS定位系统找到浙G1E665号广州本田雅阁车停在丰城市上塘汽车站,当日被告人周峰又来到本市梅林镇。二被告人窜到上塘汽车站,发现浙G1E665号轿车停在车库,二被告人便决定8日早上盗走。8日早晨6时许,二被告人窜到上塘汽车站,乘无人之机,被告人周峰把备用钥匙交给被告人夏林平,被告人夏林平到车库内将浙G1E665号轿车(价值人民币7.8万元)窃出并进行隐藏。9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夏林平将车交给被告人周峰,下午2时30分钟,被告人周峰驶入昆沪高速公路,9日晚21时许,接到报警的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三支队第一大队在本省鹰潭段将被告人周峰抓获归案,并将此车追回归还了张华镇。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夏林平、周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中,被告人夏林平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周峰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林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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