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检察院首次以制毒罪对非法买卖麻黄素案提起公诉
日期:2012-04-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正义网成都4月8日电 近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前不久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毒案件,是成都市检察院首次以制造毒品罪对非法买卖麻黄素案件提起公诉,标志着成都市检察机关勇于创新突破,摒弃了司法机关以往办理此类案件的惯常思维,意义重大。
一、
2010年1月,成都市警方接群众举报称:有多个家族式的犯罪团伙在本市新都、双流等地分别有数个加工窝点,制造贩卖制毒物品麻黄素,他们以复方麻黄碱片为主要原料,进行麻黄素的还原提炼,并将生产出的麻黄素销往广东等地,销量巨大,已经形成一个庞大而组织严密的制贩网络。
后经查明,2009年4月以来,杨平先、黄长华等人分别在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等地租用厂房作为加工窝点,将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麻黄碱复方制剂药片进行麻黄素的还原提炼,并分别指派曾红宝、刘林全等人负责麻黄素加工窝点的管理和生产。王小情则负责将提炼的麻黄素秘密运往广东进行贩卖,他先后亲自带领或指使张鹏等人多次将麻黄素运往广东陆丰等地,以高于市场数十倍的价格贩卖给当地闲散人员曾忠谋(另处)等人。从2009年4月至2010年3月期间,王小情等人运往广东贩卖的麻黄素共计上千公斤,非法获利上千万元。事后,王小情将部分赃款交由其妻子周丽转移、藏匿。
2010年3月10日,王小情再次将从杨平先处购得的250公斤麻黄素,伙同张鹏、王啟祥运往广东陆丰市,因为感觉开一个车不安全,他们还特地开了两个车,一个车在前面探路,看有没有警察设卡。中途三人轮番驾驶,昼夜不停,到陆丰后,双方约好在路边通过现金现货的方式交易,一边是25公斤/袋的麻黄素,一边是用封口胶封好的纸箱装着的上千万的巨额现金。交易结束后,王小情等人将现金放在轿车后备箱就往回赶。次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深汕高速公路陆丰收费站挡获王啟祥、张鹏,当场缴获毒资1080万元。但二人拒不交代王小情下落,于是公安机关沿高速路搜索,在深汕高速和广惠高速交叉口两公里的湖东服务站一僻静的围墙边,发现王小情的汽车,并在车内将王小情抓获。
后公安机关在本市先后将杨平先、黄长华、周丽等一干人全部抓获归案。共查获并扣押搜缴包含现金人民币近两千万元及高档小轿车9辆,房产、大额借条(总计近两千万元)、手机、麻黄素晶体等赃款赃物。
办案人员介绍,王小情等人出手相当阔绰,不仅大肆购买豪车,被扣的车辆都是保时捷、悍马、宝马等知名品牌豪华车型,即使购买房子也是看中楼盘后整个单元地买下。就在王小情被抓的当天,其妻周丽还曾给他打电话说看中了一个铺面,要400万元,想买下来,王小情告诉她,自己放了500万元在朋友家中的卧室,让周丽去拿就是了。他们相互之间也都是现金往来,几百万元、上千万元打张白条就可以互借,查获的上千万元赃款也多是随意扔在床下旅行包或者阳台纸箱里。
二、
近年来,司法机关加大了对新型毒品犯罪、特别是制毒源头的打击力度,作为制造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也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严格管制。本案因生产销售麻黄素的规模、数量巨大,跨省份贩卖,通过黑市交易,使大量麻黄素流入非法领域,给社会带来巨大隐患,被公安部列为挂牌大案,省市有关部门也积极部署,专门召开协调会,提出要依法严厉打击。
随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由处长牵头、抽调业务水平高、政治素质好、精通毒品犯罪案件办理的两名主诉检察官及另两名年轻同志组成了5人专案组。专案组成员提前介入该案,前往案发地区与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员并肩作战,吃住均在一起,实行封闭式办案,他们集中了四天三夜审查案卷,梳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2010年下半年,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又召开了三次协调会,相互交换意见。
该案侦查终结后,2010年9月16日,公安机关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全案移送成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
市检察院公诉一处近年来曾办理了包括孙伟铭案等许多重特大疑难复杂案件,在长期办案工作中形成了以司法活动推动立法不断完善的敏锐视觉。正是得益于此,在对本案进行认真审查、讨论、评议过程中,专案组成员通过对该案证据的严格审查把关,决定改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以往对这类案件的惯常定性,提出将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改变为“制造毒品罪”,以更有效的打击此类犯罪,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其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是涉毒类案件中处罚相对较轻的一个罪名,最高刑只有十年,随着毒品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少毒品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的环节前移,从直接生产、加工毒品转移到毒品原料,如麻黄素的生产、贩卖环节,因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量刑更轻,风险更小,而利润却同样巨大。检察官在以往办理此类案件时,明知被告人以此种异于惯常的方式进行生产、制造和交易的麻黄素是流向毒品市场,但由于缺少购买麻黄素“下家”的证据,最终,“被迫”只能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起诉。此前国内类似案件,也因为上述原因,都是用“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进行定罪量刑,给了许多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
但从我国立法机关对于毒品犯罪的立法本意出发,对于明知或推定明知他人为制毒目的购买易制毒物品的积极制造、出售者,应被视为制造毒品的共犯。而且,如果制造毒品的原材料能以制造毒品罪共犯处理,将从源头上更为有力地打击毒品犯罪,另外以制造毒品罪进行追究也可以对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进行全数没收,能从根本上彻底打垮毒品犯罪分子的经济支柱,有效防止被告人“东山再起”。
四、
这些理性思考坚定了专案组的信心,但要改变定性,当务之急是必须更多地搜集这伙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的证据。在补充侦查期间,两名专案组成员会同侦查人员,远征至广东省汕尾市这个边陲城市,进行调查取证。四天时间,他们奔波往返于广东汕尾、陆丰、深圳、广州等地,通过和当地公安、检察院、看守所等单位协调,提取购买麻黄素“下家”的相关证据材料,获得了大量翔实的证据。王小情等人非法提取麻黄素的生产规模大、提取方式特殊、交易量巨大、交易方式隐秘、交易次数多、交易价值及交易所获取的非法所得巨大,这些都能明白无误地客观佐证王小情等人生产、贩卖的麻黄素是用于制造毒品。
此外,专案组成员还加班加点查阅了大量化学、医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书籍和法律法规,比较类似先例与本案的异同,详细论证并解决重罪定性可能存在的事实、法律障碍。
2011年2月23日,此案提交成都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了专案组意见。同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制造毒品罪对被告人王小情、杨平先、黄长华、张鹏、王啟祥、王以林、王勤龙、曾红宝、刘林全、刘林辉等人提起公诉,对被告人周丽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藏匿、转移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
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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