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韩海警获刑船员称不得已认罪 家属进京求援
日期:2012-04-2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新京报讯 昨日,得知10名中国船员在韩获刑后,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船上的其中5名船员和“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的家属来到北京,希望获得外交部的援助,让被扣船员早日回家。其中,刘连成的父亲刘春海(音),出事当天作为船员,就在“辽葫渔”号船上。他被韩国警方扣押4天后,又被释放。
日前,刺死韩国海警的程大伟被韩法庭判处30年监禁,程大伟船上的8名中国船员以及刘连成被判18个月到5年的监禁。中国外交部回应,不接受韩方单方面适用“专属经济区法”对中国渔民作出判决。
船员给家属来信称不得已认罪
昨日,海淀区双清路一处公园,“鲁文渔”号船员刘德福的爱人杨凤玉说,丈夫在韩国拘留的几个月中,曾来过6封信。在杨凤玉出示的信中,刘德福称他们曾出庭两次,因有三人没有承认杀人,未当庭宣判,但有接触他们的韩方律师称,“承认的话罪能小些”,刘德福信中称,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他默认了。杨凤玉认为,丈夫可能因为语言障碍被误导,导致判刑。
26岁船员艾猛父亲称,在儿子未判刑的几个月前,曾收到信,“在监狱里没受伤害,但失去自由,就想早点回家。”
8名家属均称,被判刑后,就与船员们失去了联系,“也没有来自韩国方面的法律函件。”
辽葫渔号船员:未撞“鲁文渔”
“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的父亲刘春海,曾是儿子船上的9名船员之一。他回忆,去年12月12日,“辽葫渔”号和“鲁文渔”号出海曾一起捕鱼,但事发时刘春海“没有看到‘鲁文渔’上发生了什么”。
韩方指控刘连成“利用木船撞击海警正在登船的‘鲁文渔’号,妨碍执行公务”。对此,刘春海特别回忆称,作为木船“辽葫渔”号并未故意撞击。“我们的木船又轻又小,‘鲁文渔’号是铁船,故意撞,有可能侧翻,另一方面也有碎裂的危险,所以不是专门撞的,而是正常行驶中的剐蹭。”
“韩海警先抓后放又抓”
刘春海说,随后,“辽葫渔”驶出三四海里,“纬导”显示已进入中国海域。但被赶来的警艇登船,“七八个韩国警察上来,有警察按住我儿子,我在阻止时被警察打晕。”随后,“辽葫渔”被要求驶往韩国海域,但在中途又被放走,“要我们离开,回到中国海域”。但在驶离30分钟后,刘连成的“辽葫渔”号再次被海警拦下。
“又要求我们往韩国方向开。”这一次,“辽葫渔”号上,船长、船员共10人被韩国警方关押。
刘连成的母亲程宝珍说,丈夫和儿子被关的2天后,她获得了消息,要求缴纳36万元的罚款,“钱由程大伟的妻子给了一个中间人。”刘家并不知道这个“中间人”是谁。2011年12月16日,丈夫和其他8名船员在韩方被关押4天后,由一辆渔船送回,但儿子刘连成则以“妨碍执行公务”为由,继续扣押。
■ 专家说法
“此案不应该适用韩国法律”
韩警过度执法也有责任
对于此次中国船长、船员在韩被判刑事件,中山大学法学院一法学专家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称,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定事实,应当根据证据。证据要依法官的自由判断。而检方认定,由于案发地点处于仁川附近专属经济水域,根据专属经济区法程大伟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捞,所以韩方有权进行司法程序。但事实上,事发海域中韩并没有划分疆界,而是依照《中韩渔业协定》规则进行操作,双方渔民迫于生计常有钻空子的客观现象发生,而韩国警方的过度执法也是造成事件发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所以此案不应该适用韩国法律。
上述法律专家还表示,根据《中韩引渡条约规定》(2000版)所规定:一、双方有权拒绝引渡基本国国民。二、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不准予引渡,若想追诉,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提交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证据。
对于程大伟被判30年,该专家表示,如果上诉不用担心获死刑。因韩国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事实上废除死刑制度的国家”,近年来死刑极少。
“若在中国海域抓人违法”
对于刘连成父亲刘春海讲述的“已驶入中国海域仍被韩海警抓捕”的情况,北京易行律师事务所郑环宇认为,如果刘春海所说属实,中国船员已经离开韩国海域,回到中国海域,那么韩方须通过外交途径追究责任。
但如果韩海警跑到中国海域,还对其实施抓捕,其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别国领土,是有违国际法律和惯例的。
■ 案件回顾
韩国法庭称,2011年12月12日,中国渔船“鲁文渔”号船长程大伟因非法捕鱼而遭到韩国海警执法,在韩国海警登船后刺死韩国海警李洛勋。
韩国法庭称,程大伟船上的其他8名船员在海警登船抓捕时,用竹竿等进行抵抗。“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驾驶木船进入韩国海域,利用木船撞击海警正在登船的“鲁文渔”号。
2012年4月19日,韩国法庭以程大伟犯有“杀害执行公务者未遂和杀害执行公务者之罪”,判处30年监禁;8名船员与“辽葫渔”号船长刘连成被判18个月到5年监禁,并处以罚款。
多名法律学者则表示,根据相关条约,获刑的船员有望回国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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