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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等今日起施行 禁止侮辱体罚被拘留人

日期:2012-04-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4月1日,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严禁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私自储存危化品最高可罚100万、出租车拒载最高可罚200元……一批法规、规章今日起正式施行。其中,作为中国首部规范拘留所管理的行政法规《拘留所条例》,因其强化了对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而备受关注。
  首部拘留所管理行政法规施行 禁止侮辱体罚被拘留人
  《拘留所条例》今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次由国务院针对拘留所设置、管理制定的规范条例。该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表示,《拘留所条例》对于做好被拘留人员的管理工作,保障行政处罚得到有效实施,保障拘留所的管理安全、文明,保障被拘留人员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该条例将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原则。有评论指出,无论从内容到形式,《拘留所条例》所体现的法治进步是显而易见的。
  就内容而言,条例强化了对被拘留人的权益保障,规定:在执行拘留时,应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其家属;拘留期间,应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保障拘室外活动每天不少于两小时,不得强迫劳动,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不得检查扣押被拘留人举报控告申请复议等材料,被拘留人享有会见权利,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可以请假等等。
  此外,在形式上,该条例是继1990年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后,第一次在立法位阶上提升了一个层级,上升为行政法规。它的正式实施取代了施行22年的部门规章,增强了规范的权威性,体现了对公民人身自由权的充分尊重和有效保障。
  事业单位财务新规施行 严禁用财政拨款对外投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了修订,并于今日起施行。新规则强化了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并明确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
  根据新规则,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同时,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在基本维持原《规则》结构的基础上,增设了“财务监督”一章,增加了21条,共分12章68条。在加强资产管理方面,新规则根据改革实践,进一步完善资产的分类和定义,规范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管理,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制度。
  新规则明确,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 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自储存危险化学品最高可罚100万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也于今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据悉,新办法由7章38条增加到8章54条,内容变化较大。
  根据新办法,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新办法一大亮点是,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其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车拒载、议价、故意绕道等最高可罚200元
  今日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是交通运输部接手指导出租汽车管理职责后颁布的第一部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章,主要设定了考试、注册、继续教育、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四项基本制度。根据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
  针对从业者个人、出租汽车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该规定分别明确了违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无证经营者,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存在不按照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行为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出租汽车经营者,如果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将被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如果存在渎职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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