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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刑事诉讼法》应增设律师在场权

日期:2012-02-2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如何防范刑讯逼供?”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律师建议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律师在场权,即讯问被告人时,应有律师在场。
    杨学林律师认为,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刑讯逼供取证的难度很大。
    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说,在她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办案人员逼供、诱供问题,但办案人员如果采取不让犯罪嫌疑人睡觉等办法,取证是非常困难的。
   “仅有非法证据排除是远远不够的。”秦希燕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律师对讯问现场情况不知道,而嫌疑人对自己的权利认识不够或不敢指证,他们又怎么能做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要求?这两个规定明确,如果说你认为他是刑讯逼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取得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和证据,但因为律师不在场,犯罪嫌疑人自己讲,司法机关不会采信,如果没有在场权,这个非法证据的判断怎么判断?所以我们要充分依法尊重律师的在场权。
    秦希燕认为,律师在场权的确立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有利于促使侦查机关提高侦查水平,不能靠嫌疑人的口供交代再去找证据,个别甚至不惜刑讯或诱供获取证据;有利于为嫌疑人和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服务;有利于提高刑辩律师的积极性。
    秦希燕认为,律师在场权应从犯罪嫌疑人第一次接受讯问开始,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设立讯问时律师在场权,以完善国内问讯制度,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中国青年报)
编辑整理: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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