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律师评城管“暴力执法”是否也是“抗法”
日期:2012-01-2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最近几年关于城管的话题可以说是举不胜举,其中尤其以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小摊贩“惨烈”冲突的过程及后果尤为引人关注。该类事件的层出不穷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城管人员和小商小贩之间“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的这一暴力怪圈得来的缘由。
“城管”原本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我国设立“城管”这一行政执法部门其本意是为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市场秩序及市容市貌等相关城市管理而设立的。因中国特殊的国情及城乡二元体制、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迅猛发展的经济及城市化急速提升的时代,城管执法至设立以来在我国各大城市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有效缓解了城市化的压力。比如在中国就很难看到其他发展中国家无法回避的贫民窟,社会综合治安也相对平稳、良好。但是,由于城市不断的发展和城管本身体制的缺陷,导致城管执法出现了种种问题,使城管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矛盾日益升级以致演变到今天“水火不容”的局面。今天的中国日益强调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在社会资源分配不断调整的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但就是在“城市管理执法”这样一个小环节里,却屡屡发生牵扯公众神经的事件。笔者认为:就社会管理层而言,因此类并不算复杂的社会关系造成大规模的舆论关注和高昂的社会心理成本是得不偿失的。国家社会管理层应对该类事件引起足够重视并及时推进相关制度的改革及执行。当然,在最近几年一些地方的的城管工作中也能看到可喜的改进,但仍然不够规范和具体,效果上也属于“治标不治本”,未能从根本问题上解决城管与摊贩之间的矛盾,因此也不足以“顺应民意”。
为什么设立城管的良好愿望却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变样走形?在相关事件中我们都读到了相关熟悉的情节:一边是飞扬跋扈不可一世的城管执法人员,另一边是孤立无援苦苦哀求的小摊贩。这个情节已经解释了为什么公众舆论总是向小摊贩一边倒的原因了。“公正执法,自觉守法”本该无话可说。可也正是因为对这个“法”的纠结使得执法者执法不公,守法者又无法可守,以致酿成今天一幕幕双向暴力的事件。只要明眼人一看便知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态度和行为有多粗暴,他们不仅有形的伤害着他们对面的小摊贩,也在无形的挑战和拷打社会道德和良知的底线。是的,这些流动的,数量众多的小摊贩是无证经营,可苛求他们领证也实在太不现实,相关部门有实力、有信心对如此众多流动的的小商小贩发证、检查、监督…..?这些小摊贩大都来自城市以外的底层收入群体。一般都是身无特长但渴望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来实现和城里人一样的生活追求。这种精神追求是应该得到褒扬和鼓励的,每个人都有通过自己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的权利。为什么要用“暴力执法”这样的管理成本来对待本已处与弱势的一方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模糊且混乱,几乎就没有为小摊贩利益考虑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基本的人文关怀。这就直接导致城管执法过程显得简单、粗暴,执法人员只关心自己权利的行使而漠视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被侵犯这一现象的出现,由此产生的执法过程中以暴力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事件自然也就成为常事了。弱势群体的权利被粗暴的践踏后,为自己申辩和救济的途径单一、狭窄,只好苦苦哀求,哀求不成当人就铤而走险的“捍卫”了。之所以公众舆论每次都有如此强烈的反应,那是因为公众和舆论无法理解“为什么管理层眼里只有他们所关注的城市管理,而对于频繁发生的严重侵权行为事件反应如此迟钝。”,如果管理层常此以往,那么老百姓就会从该类事件得出一个逻辑:今天管理者这样对待小摊贩,那么明天可能就会这样对待我。对此,笔者认为:在私权得不到应有尊重和保护的社会里,社会中人们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情绪将会到处泛滥,国家投入维护社会安宁稳定的成本也将会越来越高。
从加快推进城市化的进程来看,城管部门的存在是积极的、是必须的,但城管执法不是以牺牲公民的权利来实现的,尤其是牺牲底层收入群体的权利更是要坚决避免。笔者认为只要管理层能做到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执法监管,严厉追究惩处那些以违法手段执法的人员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队伍建设;在城市中为小摊主设定合法合理的交易空间,让小摊贩能够劳有所得、保障基本生活所需。那么城市的管理工作不会必然同人权的尊重与保护相冲突的。尤其在努力提倡“以人为本、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这些改进更是需要我们管理层尽快做出反应,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每一件最基础最容易忽略的事情才能将美好的社会理念夯实为社会现实。在过去公安人员的暴力执法事件也发生过,但现在我们可以看见通过完善公安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法律、法规、提升广大公安人员的执法理念,下大力气整顿公安队伍后,公安执法的方式方法已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同。这是一个较为成功的先例,城市管理工作也能效仿实践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刑事律师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四川刑事律师评——高速冲关可能构成抢劫罪
下一篇:成都律师评“购刀实名制”之防民于刀,底线何在?
下两篇:成都律师评“购刀实名制”之“买菜刀实名,公众有理由敏感”
- 刑诉法二次修改:禁止强迫自证其罪 大义灭亲将遭颠覆 (2011-11-24)
- 四川刑事律师评——高速冲关可能构成抢劫罪 (2012-1-11)
- 成都律师评城管“暴力执法”是否也是“抗法” (2012-1-29)
- 成都律师评“购刀实名制”之防民于刀,底线何在? (2012-1-30)
- 成都律师评“购刀实名制”之“买菜刀实名,公众有理由敏感” (2012-1-31)
- 成都刑事律师评“小偷退钱”事件 (2012-2-14)
- 成都刑事律师看“政协常委拳打记者” (2012-2-16)
- 成都刑事律师谈局长“考察变旅游”的症结所在 (201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