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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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日期:2012-6-15 10:31:40 点击:14次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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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日期:2012-6-15 10:30:00 点击:14次
加重处罚事由: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造成严重后果的,曾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受过行政处罚的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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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
日期:2012-6-15 10:29:02 点击:14次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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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处罚
日期:2012-6-15 10:28:14 点击:14次
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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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观要件
日期:2012-6-15 10:27:28 点击:14次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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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主体要件
日期:2012-6-15 10:26:42 点击:14次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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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要件
日期:2012-6-15 10:25:59 点击:14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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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客体要件
日期:2012-6-15 10:25:03 点击:14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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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概念
日期:2012-6-15 10:23:59 点击:14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