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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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军人叛逃罪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日期:2012-5-13 14:15:19 点击:48次
本罪与本法第109条叛逃罪的法规竞合问题本法对军人叛逃罪和第109条的叛逃罪的规定存在部分法规竞合关系,即本法第109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叛逃罪的规定可以包括一部分军人叛逃罪。当军人叛逃时,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军人叛逃罪论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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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间谍罪的构成要件
日期:2012-5-13 14:14:20 点击:48次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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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间谍罪的认定
日期:2012-5-13 14:10:16 点击:48次
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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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间谍罪如何处罚
日期:2012-5-13 14:09:15 点击:48次
犯间谍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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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威领域]
间谍罪的罪过形式
日期:2012-5-13 14:05:08 点击:47次
间谍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刑法学界存在着两种观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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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哪些行为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2-5-12 17:24:51 点击:42次
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危险的四种犯罪手段。但以放火、爆炸等方法进行的犯罪,并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这几种危险方法用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时,才能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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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
日期:2012-5-12 17:23:21 点击:44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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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日期:2012-5-12 17:22:19 点击:43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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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破坏交通事工具罪犯罪构成
日期:2012-5-12 17:21:19 点击:43次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工具作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