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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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吗?
日期:2012-5-24 9:53:31 点击:27次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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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非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受益人是否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
日期:2012-5-24 9:50:11 点击:28次
根据是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不能单独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但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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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省诈骗罪量刑标准
日期:2012-5-24 9:47:52 点击:37次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二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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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2-5-24 9:46:03 点击:27次
我国刑法第196条第1款明确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犯禁;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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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保险诈骗罪的司法解释和刑法条文
日期:2012-5-24 9:44:33 点击:28次
第198条第1款 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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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
日期:2012-5-24 9:42:14 点击:25次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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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的认定
日期:2012-5-24 9:41:39 点击:25次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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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数额较大”的认定
日期:2012-5-24 9:40:48 点击:25次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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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省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
日期:2012-5-24 9:38:36 点击:25次
二十二、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食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