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的认定 日期:2012-5-25 9:36:07 点击:31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1〕8号)的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因为保险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一个罪,金融诈骗罪的主观目的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可以成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吗? 日期:2012-5-25 9:33:48 点击:30次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高利转贷罪与贷款诈骗罪有何区别? 日期:2012-5-25 9:32:37 点击:30次

    二者均表现为从金融机构取得信用贷金用于非法用途。但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1)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高利转贷罪在主观上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体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信贷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体是资金市场秩序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详细]

  • [职务犯罪]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 日期:2012-5-25 9:31:55 点击:38次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如何理解?《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日期:2012-5-25 9:31:08 点击:30次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没有此种伪造、变造行为,而是直接将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证用之去骗取财物,则应以诈骗罪定性,而不是构成本罪。如果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后又用之骗取钱财的,则属牵连行为,根据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选择一重罪定罪科刑。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多少才算“数额巨大”?( 日期:2012-5-25 9:29:29 点击:30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日期:2012-5-25 9:26:07 点击:30次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否所有保险诈骗活动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日期:2012-5-25 9:14:11 点击:30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怎样区分 日期:2012-5-24 23:46:40 点击:36次

    仅从字面看,“威胁”既是抢劫罪的手段之一,又是敲诈勒索罪的基本行为方式。但是,其威胁的特定内涵不同:(1)从威胁的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 [详细]

第386/514页 共4620条首页 上一页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下一页 尾页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