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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的区别在哪里? 日期:2012-6-21 15:21:40 点击:7次

    《刑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两者的区别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如果被诬告的对象并没有受到刑事追究,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日期:2012-6-21 15:20:15 点击:7次

    由于诬告陷害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的行为,就构成既遂犯罪。所以,即使被诬告的对象还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追究,也已构成了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告人是否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如果捏造公司犯罪事实,意图使公司遭受刑事处罚能不能构成诬告罪 日期:2012-6-21 15:18:45 点击:7次

    诬告陷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犯罪行为,因此其客体当然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所享有的权利与公民是截然不同的。例如,公民享有健康权,而公司则没有;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而公司则没有。因此捏造公司有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告发,意图使公司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诬告陷害罪与诽谤罪怎样区分? 日期:2012-6-21 15:13:45 点击:7次

    1)直接客体不同。前者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后者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2)捏造的内容和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为捏造犯罪事实并向有关机关告发;后者是捏造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虚假事实。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后者是为了使他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诬告自己犯罪的,构成诬告陷害罪吗? 日期:2012-6-21 15:12:03 点击:7次

    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在实践中存在行为人替犯罪行为人“顶罪”的情况,这种情形不符合诬告罪的客体和客观方面,应根据具体情形定为“伪证罪”或其他犯罪,或进行行政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如何区分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日期:2012-6-21 15:10:23 点击:7次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权使无罪的人受追诉,便有罪的人不受追诉,其行为一定与职务活动有关;而犯诬告陷害罪的行为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加以告发。它与行为人是否担任职务或担任何种职务无关。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则不能构成徇私枉法罪,而只能以诬告陷害罪论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诬告陷害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 日期:2012-6-21 15:08:09 点击:7次

    本罪与一般诬告陷害行为的界限。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于对情节一般的诬告陷害行为,不应以犯罪论。情节是否严重,可从行为人的动机、所诬告的罪行大小、诬告的方式方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影响等方面考察得出结论。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诬告陷害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 日期:2012-6-21 15:06:58 点击:8次

    本罪与错告、检举失实行为的界限。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构成本罪。二者区别的标志在于,后者主观上不具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不具有捏造犯罪事实并进行告发的行为。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如何区分虐待部属罪与侮辱罪? 日期:2012-6-21 15:03:30 点击:10次

    虐待部属罪是过失犯罪,而侮辱罪是故意犯罪。对这类案件在定罪时,如果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的,应定虐待部属罪,而将侮辱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如果不符合虐待部属罪的构成要件而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则应定侮辱罪,而将虐待行为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单纯侮辱部属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只能定侮辱罪而不能定虐待部属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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