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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怎样认定串通投标罪中的“串通投标”? 日期:2012-5-30 9:10:36 点击:25次

    所谓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有关程序所发生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统称,具体地说,就是指在招标投际的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 日期:2012-5-30 9:08:39 点击:25次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串通投标行为和串通拍卖行为的区别 日期:2012-5-30 9:06:00 点击:25次

    依据1997年1月1日实施的《拍卖法》第三条的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即拍卖人将委托人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以竞买的方式卖给竞买人的行为。 [详细]

  • [职务犯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界限? 日期:2012-5-29 23:08:18 点击:27次

    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犯罪是两种犯罪构成特征十分相近,但处刑显然悬殊的犯罪;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单位滥发奖金等财金违纪行为的界限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却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因此,从立法精神和罪刑关系角度对上述问题展开专门研析,有益于划清重罪与轻罪及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 [详细]

  • [职务犯罪] 什么是贪污罪共犯定罪依据? 日期:2012-5-29 23:04:09 点击:31次

    关于贪污罪共犯的定罪量刑问题,我们采共犯的独立性与共犯的从属性的统一说,也就是说,共犯的独立性与共犯的从属性是辨证统一关系,而且在某种情况下,它们显示各自的主导作用。应该说,贪污罪共犯的定罪根据,共犯的从属性占主导地位,共犯的独立性处于辅助地位。总而言之,没有特定身份的人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犯法律要求特定身份的罪的,没有特定身份.. [详细]

  • [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进行赌博的是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日期:2012-5-29 22:56:28 点击:27次

    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本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6个月不还的;或者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较大的;其性质均属于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应以贪污罪论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虚假广告罪最新立案(追诉)标准 日期:2012-5-29 22:51:57 点击:26次

    关于虚假广告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专业刑事律师团队对这一条文进行了搜集整理。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2-5-29 22:49:57 点击:26次

    二十八、虚假广告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详细]

  • [职务犯罪]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处罚是否比照贪污罪? 日期:2012-5-29 22:48:42 点击:30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以贪污罪论处的案件,计算挪用数额的标准, 一般应高于贪污罪的数额标准。以挪用5000元至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5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以挪用10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数额,规定本地区具体掌握的数额标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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