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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省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规定 日期:2012-5-30 14:08:31 点击:32次

    四川省关于敲诈勒索的数额规定遵从国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成都办理敲诈勒索罪最有名的律师 日期:2012-5-30 14:06:37 点击:24次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型刑事犯罪,敲诈勒索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专注刑事业务,精通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是由四川著名刑事律师胡云律师打造的精英刑辩团队,对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管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编织了广阔的人脉关系网,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敲诈勒索罪案。如果您或者您的亲友正深陷囵..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如何判断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 日期:2012-5-30 14:01:01 点击:24次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如何判断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哪些东西可以认为是盗窃罪? 日期:2012-5-30 13:56:16 点击:26次

    除刑法第264条对盗窃罪作出直接规定外,刑法其他条款和一些司法解释,还明确规定下列盗特定财物的情形,如果构成犯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刑法第196条第3款) 2)盗窃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刑法第210条)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判死刑的情况? 日期:2012-5-30 13:50:31 点击:24次

    刑法第264条虽然对盗窃罪规定了死刑,但应严格限制其适用范围。具体而言,盗窃罪只有在下列两种情形之下,可以适用死刑:A、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此种情形,应注意三点:1)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具有哪些特征? 日期:2012-5-30 13:46:15 点击:24次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 日期:2012-5-30 13:40:37 点击:24次

    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诈骗罪?1)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使用秘密方法,在被害人没有处分财产的意思和行为的状况下获得他人财物。 2)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它是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后,从而“自愿” 地处分或交付财物。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和抢夺罪有什么不同? 日期:2012-5-30 13:38:08 点击:24次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根据刑法第196条、第210条和第265条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 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如何量刑? 日期:2012-5-30 12:04:40 点击:2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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