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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相关的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 日期:2012-5-31 9:14:33 点击:24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 日期:2012-5-31 9:09:57 点击:26次

    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是多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 日期:2012-5-31 9:08:50 点击:26次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 日期:2012-5-30 17:24:59 点击:27次

    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2-5-30 17:19:10 点击:25次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本法第l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3、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界定 日期:2012-5-30 17:13:43 点击:26次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 日期:2012-5-30 17:12:06 点击:27次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盗窃罪的罪与非罪的标准 日期:2012-5-30 17:12:05 点击:27次

    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详细]

  • [人身财产类犯罪] 四川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 日期:2012-5-30 17:04:26 点击:27次

    四川省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农村(包括市郊县)以700元为标准,城市(包括省辖市市区、直辖市和省辖县级市的城区,下同)以1000元为标准。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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