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基准刑
日期:2012-6-6 14:34:11 点击:21次
负事故全部责任,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一人逃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重伤一人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无力赔偿30万元直接损失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重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轻伤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无力赔偿的直接损失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详细]
-
[毒品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2-6-6 14:33:57 点击:26次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 [详细]
-
[毒品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
日期:2012-6-6 14:32:25 点击:23次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是什么?
日期:2012-6-6 14:28:53 点击:18次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详细]
-
[毒品犯罪]
四川成都办理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专业刑事律师
日期:2012-6-6 14:27:44 点击:16次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专注刑事业务,精通刑事辩护、刑事控告,是由四川著名刑事律师胡云领衔创办的精英刑辩团队,对案件实行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管理,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编织了广阔的人脉关系网,成功办理了四川重大影响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案。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的区别?
日期:2012-6-6 14:26:44 点击:19次
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2-6-6 14:25:03 点击:19次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已明显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详细]
-
[毒品犯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构成
日期:2012-6-6 14:24:51 点击:16次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如何认定的?
日期:2012-6-6 14:22:11 点击:18次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但是法律为其拟定了特殊的共犯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二款:“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