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界限 日期:2012-6-7 16:31:08 点击:25次

    1、两罪所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不同。本罪规定的淫秽物品的范围只是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而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规定的范围不仅包括音像制品中,而且还包括淫秽书刊、照片等其他淫秽物品。 [详细]

  • [毒品犯罪] 应以毒品是否交付作为贩卖毒品罪既未遂判定标准? 日期:2012-6-7 16:30:42 点击:19次

    理论和实务上对贩卖毒品罪既未遂标准认识上的分歧,根本在于对贩卖毒品罪中“贩卖”行为构造认识上的分歧。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与“有偿转让毒品”并非是两种独立的贩卖毒品行为类型,而是一个完整的贩卖毒品行为前后相继的两个密切关联的行为阶段,据此,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购毒品,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使得毒品未实际售出时,由于贩卖毒品实行行为未..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 日期:2012-6-7 16:29:44 点击:25次

    主要表现在:传播淫秽罪在主观上没有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前罪作为一个新罪名而独立存在,其实际意义在一弥补后一罪在主观上限制过于严格的不足。使传播淫秽物品犯罪不论主观是否存在以牟利为目的,都将受到刑罚的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四川省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的认定 日期:2012-6-7 16:28:41 点击:25次

    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pian、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四百五十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情节严重”。 [详细]

  • [毒品犯罪] 提供毒资是否构成贩毒? 日期:2012-6-7 16:27:55 点击:18次

    提供毒资是否构成贩毒?如果明知对方贩毒,而提供资金,则属于帮助犯,构成贩卖毒品罪。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量刑标准 日期:2012-6-7 16:27:14 点击:2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 日期:2012-6-7 16:26:32 点击:25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详细]

  • [毒品犯罪] 怎样认定贩卖毒品的次数? 日期:2012-6-7 16:26:10 点击:21次

    贩卖毒品罪是必要共犯中所谓仅处罚一方的对向犯罪,刑法原则上规定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除非符合共犯等刑法总则之有关规定,才可追究购买者的刑事责任。因此,对购买者一般是不予以处罚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淫秽物品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日期:2012-6-7 16:21:44 点击:25次

    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详细]

第208/514页 共4620条首页 上一页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下一页 尾页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