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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罪轻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结合我国法律实践,罪轻有三种情况,一是从轻处罚,二是减轻处罚,三是排除从重处罚。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司法解释 日期:2012-6-13 15:02:00 点击:15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 日期:2012-6-13 14:59:34 点击:15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体要件 日期:2012-6-13 14:57:57 点击:15次

    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犯罪都是具体的,根据同类客体不同方面的内容,同一类犯罪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同属于某一类犯罪的若干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客体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同类客体只能解决某一类犯罪的共同性质,而直接客体则对于确认具体犯罪的性质有根本性的作用。直接客体在社会现实中可表现为某种制度、秩序、权力..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客观要件 日期:2012-6-13 14:52:31 点击:17次

    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指侵犯某种客体的危害行为,以及危害行为实施的各种客观条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要件 日期:2012-6-13 14:48:56 点击:15次

    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注:周其华:《新刑法各罪适用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141页。)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观要件 日期:2012-6-13 14:47:05 点击:15次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认识因素为认识到自己非法竞业的行为违背了竞业管理制度,损害本公司、企业的利益,包括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其意志因素为积极的追求希望态度,并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日期:2012-6-13 14:44:29 点击:15次

    犯罪客体是竞业管理制度和国有公司、企业的利益。犯罪都是具体的,根据同类客体不同方面的内容,同一类犯罪具有共同的性质。但是,同属于某一类犯罪的若干具体犯罪所直接侵害或威胁的客体又往往各不相同,因此同类客体只能解决某一类犯罪的共同性质,而直接客体则对于确认具体犯罪的性质有根本性的作用。直接客体在社会现实中可表现为某种制度、秩序、权力..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罪与非罪的界定 日期:2012-6-13 14:39:29 点击:15次

    罪与非罪的界限。第一,从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因此,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非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人员的竞业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第二,从竞业的范围上区分。如果行为人的竞业与其职务无关,未利用职务便利,竞业的范围与行为人任职的国有公司、企业不属于同类的则不构成犯罪,如国有建筑公司董事、经理兼.. [详细]

  • [其他权威领域]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日期:2012-6-13 14:37:46 点击:15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这里的公司、企业,包括不同种类或性质的公司、企业,这里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包括在公司、企业中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范围较前者要狭窄得多。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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