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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公共安全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二次肇事”的如何处罚? 日期:2012-6-1 9:47:30 点击:21次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2-6-1 9:44:00 点击:21次

    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已经重伤,若不及时抢救可能导致死亡,为逃避罪责,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因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其主观心理状态已明显从交通肇事时的过失转变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希望和放任的故意,构成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232条处罚。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后将受害人带离现场“隐匿”或“遗弃”如何处罚? 日期:2012-6-1 9:41:28 点击:2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如何认定的? 日期:2012-6-1 9:39:14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但是法律为其拟定了特殊的共犯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指的是什么情形? 日期:2012-6-1 9:37:17 点击:2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交通肇事逃逸”如何认定? 日期:2012-6-1 9:34:52 点击:21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单位司机在执行公务时因交通肇事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日期:2012-6-1 9:29:37 点击:21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01年6月15日 法行[2000]26号)“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司机因公外出造成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应认定为工伤。”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作何理解?“道路交通”中“道路”的含义是什么? 日期:2012-6-1 9:26:45 点击:23次

    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作何理解?“道路交通”中“道路”的含义是什么?本罪所说的交通运输,主要是指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这里所谓的“道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1项的规定:“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主体都包括哪些? 日期:2012-6-1 9:23:08 点击:23次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直接操纵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直接操纵交通设施的业务人员、直接领导指挥交通运输活动的领导指挥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还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即无合法手续或暂时无合法手续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非机动交通工具运输人员和行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构成本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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