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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公共安全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行人是否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日期:2012-6-1 13:49:41 点击:21次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事故。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中是否存在共犯? 日期:2012-6-1 13:45:22 点击:21次

    《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因为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我国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则是指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提法确实令人费解。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日期:2012-6-1 13:43:30 点击:21次

    我国刑法理论把犯罪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可分为单纯逃逸和移置逃逸两种。单纯逃逸行为的法律意义只能是不作为。而移置逃逸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理论界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在他人急需救助的情形,行为人不但未予救助,反倒以作为而提高法益的危险性,这时刑法评价的重点应在作为而非不作为。第二种观点认为,移置..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 日期:2012-6-1 13:33:27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不履行抢救受伤被害人义务,为逃避责任,径行逃跑,而导致受伤被害人死亡,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出于何种心态,才能认定为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按照交通肇事罪的第三个罪档进行处罚?《解释》出台以后,因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的范围限定于原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使得该问题的罪过形式变的相对简单起来,但由于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情..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的范围 日期:2012-6-1 13:22:34 点击:23次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只限于原来的被撞伤者。[8]该观点认为现行刑法将逃逸致死作为加重情节的实质是立法对特定犯罪类型的一种简便处理模式,这种特定类型是交通肇事和对交通肇事被害人遗弃致死行为的结合,换言之,逃逸致人死亡的侧重点是遗弃交通肇事的被害人致死。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义 日期:2012-6-1 13:21:39 点击:21次

    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则成立另一种犯罪,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 日期:2012-6-1 13:18:39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性质 日期:2012-6-1 13:13:23 点击:21次

    一是“罪后表现说”,认为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情况下的必然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这一心态没有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有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 日期:2012-6-1 13:06:57 点击:21次

    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解释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按照这个解释,肇事者无论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响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将受害者送往医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处理,因为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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