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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公共安全类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显著的不同,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 日期:2012-6-1 15:01:06 点击:22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日期:2012-6-1 14:42:27 点击:24次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交通肇事行为具有以下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义 日期:2012-6-1 14:38:32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义?目前理论界对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情节的理解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应仅限于过失致人死亡,即事实上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过程中对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间接故意),..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确定 日期:2012-6-1 14:11:15 点击:24次

    如果是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一般情况下要求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3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无力赔偿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是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同时又有严重情形,如酒后驾车、吸食毒品之后驾车的、无照驾驶的、严重超载的、明知机动车辆机件失灵、明知机动车辆配置不全、明知是报废的车辆而驾驶的以及肇事后..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为在同等责任及其以上的如何处理 日期:2012-6-1 14:00:23 点击:24次

    如果是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一般情况下要求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3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无力赔偿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是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同时又有严重情形,如酒后驾车、吸食毒品之后驾车的、无照驾驶的、严重超载的、明知机动车辆机件失灵、明知机动车辆配置不全、明知是报废的车辆而驾驶的以及肇事后..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如何处理? 日期:2012-6-1 13:59:35 点击:23次

    交通肇事的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如何处理? 在次要责任的情形下也是不存在犯罪的,但民事赔偿还是有的。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日期:2012-6-1 13:57:08 点击:21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两罪都是过失犯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都造成了重大事故,并且都是属于交通方面的重大事故。但是,两者有着明显区别:1)犯罪主体不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铁路职工;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该如何理解? 日期:2012-6-1 13:54:41 点击:21次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 [详细]

  • [公共安全类犯罪] 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该如何理解? 日期:2012-6-1 13:52:01 点击:21次

    交通肇事中“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该如何理解?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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