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名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交通肇事罪名的立案和处罚标准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交通肇事行为具有以下情节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四)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发布)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上一篇:交通肇事罪的立案和量刑标准
下一篇: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有哪些?
下两篇: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012-5-22)
- 投放危险物质罪 (2012-5-12)
- 恐怖活动组织定义 (2012-5-12)
-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2-5-12)
- 危险物品肇事罪犯罪构成 (2012-5-12)
- 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2-5-12)
- 劫持航空器罪的犯罪构成 (2012-5-12)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认定和处罚 (201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