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确定
日期:2012-06-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交通肇事罪犯罪主体的确定
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也就是说,不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主客观条件——本人达到法定年龄(已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者,就构成本罪。即使行为人是无照驾驶者,或者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过程中肇事的,等等,均不影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如果是单位的领导、车辆的承包人等司机的上级主管人员,强令司机违章驾驶、强行超车,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没有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这些主管领导或者承包人,仍构成本罪主体。
关于交通肇事罪主体问题,还要注意上述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行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从理论上说,过失犯罪不存在共犯问题,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个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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