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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劫持航空器罪的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飞行安全。航空器作为一种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主要用于物资和旅客的运输。它们在使用中能否正常进行,直接关系到所载旅客和物资能否安全抵达目的地。航空器在飞行中一旦失去控制,就可能造成机毁人亡的后果,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而劫持航空器行为具有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航空器,在司法实践中多为飞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航空器只能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所谓“正在使用中”,通常认为包括三种情况:航空器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开始,直至打开任何一个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如果航空器是被迫降落,在主管当局接受该机及所载人员和财产责任以前的任何时间;待飞状态的航空器。如果行为人劫持的是非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会危及航空运输安全,不能以本罪论处,例如正在装配中的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就不能成为本罪的对象。只要是可载人的航空器,不管是民用航空器,还是使用于公务活动、警察、海关、军用的国家航空器,都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采用杀害、伤害、殴打、捆绑、监禁、扣押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方法,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制,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行为人实现强行控制航空器意志的方法。所谓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飞行路线、强迫航空器改变着陆点等。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依照刑法第9条关于普遍管辖权的规定,外国人劫持飞机后进入中国境内的,中国刑法具有管辖权。
  4.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的目的则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是为了获取外逃的工具;有的是以劫机为手段,通过扣留机组人员、乘客和飞机,要挟当局,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或非政治性目的的不合理要求,譬如释放在押的政治犯、勒索巨额钱财经费等;有的是为了向政府示威;有的是为了制造事端,形成影响、震动舆论,等等,但无论是出于什么目的,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这一点是有关国际公约所确认并为包括我国在内的所有缔约国所承诺的,因此对于那些以政治避难为名而行劫持航空器之实的,应当依法予以追诉,所谓政治目的不能成为为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开脱罪责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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