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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日期:2012-05-13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认定劫持航空器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
  本罪与以航空器为对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如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都出自故意,犯罪对象都包括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但两者具有严格的区别:(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在于强行控制航空器使其按自己的意志飞行,即将航空器劫持到指定的地点;后者的目的在于使航空器坠落或毁坏。(2)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至于劫持行为是否会产生航空器坠落或毁坏的危险及是否已经使航空器坠落或毁坏,对构成本罪没有影响;后者则是通常采用秘密方法对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进行破坏,而且必须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坠落、毁坏,才可构成本罪。
  2.本罪既遂的认定
  认定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关键是看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是否已经完全齐备刑法第121条对本罪规定的客观构成要素。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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