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公共安全类犯罪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公共安全类犯罪

哪些行为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2-05-12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哪些行为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毒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中最常见、最危险的四种犯罪手段。但以放火、爆炸等方法进行的犯罪,并不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有以这几种危险方法用于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的安全时,才能构成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故意破坏堤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爆炸行为;故意向公共饮用的水源、食品中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毒性药物的投毒行为以及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任何足以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其他危险方法,如在公共场所施放毒气等,都是法律所要惩处的。构成本罪的,必须符合下面几个条件: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2.犯罪行为要破坏的对象必须是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它直接危害人民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为此刑法对这种行为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作了不同的处罚规定。对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尚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情况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发生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现实生活中,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原因,也有可能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发生。但其主观恶性程度远远低于故意实施上述犯罪的行为人。因此,刑法在对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决水、爆炸、投毒,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了比故意实施上述犯罪行为较轻的处罚。并且明确规定上述过失行为只有是在造成了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这与故意实施这种犯罪的构成标准有很大区别。对过失犯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