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危险物质罪
日期:2012-04-30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 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
简介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去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出庭作证则难度更大。有些案件只能从情理与迹象上去分析判断,因此,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所必需。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要件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认定
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四)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特征
从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况看,该类案件存在着一些方面的共同特征:
复杂性
案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实践中,或为婚姻、恋爱、奸情,或为邻里纠纷,也可能心理变态。犯罪嫌疑人往往仇恨在心,图谋已久,犯罪意志坚定。但引发投毒犯罪的直接因素却有偶然性,甚至于不可思议,从而产生对投毒作案动机的所谓合理怀疑,延缓破案时间。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要客观,而不能从正常伦理上去判断。
隐蔽性
案件的发生具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选择没有他人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过程不易被发现。而且,危险物品低剂量就可以使人毙命,所以携带过程也难以被人发现。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的直接证据也就相对困难。
来源复杂
危险物质来源复杂。在此类案件中,利用毒鼠强投毒较为突出。中国的中毒控制中心分别于1997年、2001年在全国11个省市的集贸市场进行调查,在抽到的116份灭鼠剂标本中,毒鼠强比例占25%;个别市场甚至占90%。利用毒鼠强案件占所有投毒案件的95%以上。所以,行为人获取有毒物质较为容易。加上投毒案件中使用毒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毒物的毒理作用又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毒物,因其比配分量不一致,也会导致不同的症状反映,因此,对于毒物来源,主要品种成分等的调查比较困难。
影响恶劣
案件的社会影响恶劣。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因其作案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波及面广,还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司法机关对此调研分析不够,应对乏力。具体表现为,审查案件不细,对存在的问题与漏洞没有看出来,没有及时补证,审查证据不够全面。提起公诉缺乏底气与信心。也因为这类案件是人命关天,社会影响大,而检察院又处在中间环节,诉有困难,退又不能,有时会将“带病”的案件,通过各途径诉至法院,一旦形成二审,则审查认定和出庭难度会继续加大。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充实、完善和全面客观地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简介
投放危险物质罪,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毒罪。两者相比而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外延更为广泛,指的是故意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腐蚀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毒品。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重罪,近年来呈高发的态势。在司法实践中,鉴于该类案件的特点,证明投毒犯罪的直接证据极少,从证据充分性上去审查认定该类犯罪难度较大,出庭作证则难度更大。有些案件只能从情理与迹象上去分析判断,因此,分析研究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实践指导意义,也为当前的司法实践所必需。
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要件
客体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是投毒罪同使用投毒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该种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和其他财产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己威胁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所谓毒物,是指含有毒质甚至腐蚀性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如砒霜、敌敌畏、氰化钾、西梅脱、硝酸、硫酸、1059剧毒农药等。鸦片、大麻、吗啡等虽然也是毒物,但不包括在投毒罪的毒物之中。投放毒物的场所很多。为了毒害群众,有的在公用的自来水池、水渠、水井、公共食堂的水缸、饭锅以及公共食品中投毒;为了毒害牲畜,有的在牧场的饮水池和牲畜饲料中投毒;为了毒害家禽,有的在饲料中投毒,等等。
投毒罪是危害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毒罪。如左某因工作和家属安排等问题与领导龙某发生矛盾,由对龙的不满情绪发展到投毒报复。某日,左某从家里存放的三种农药中选择了毒性较低的杀虫咪,用青毒素瓶装了一瓶,趁龙家元人之机,投放在龙家的饮水缸里。由于龙的妻子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此案中,左某由不满发展到投毒报复,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这些人(还包括家禽、牲畜等财产)都可能受到毒害,因此,左某投放毒物的行为虽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以及家禽、牲畜等财产的安全,已构成投毒罪。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毒罪,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谓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投毒的动机可以是各种各样,但不同的动机并不影响定罪。
认定
一)投毒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本条增加了投毒这种行为方式。对投毒行为直接适用本条之规定。故只要行为人实施的投毒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应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罚。
二)投毒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行为的区别。不论在何种场合投毒,投毒行为的具体指向如何,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投毒行为会引起不特定多人或者不特定多禽畜中毒伤亡,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就应以投毒罪论处。如果投毒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个人、特定个人家庭饲养的禽畜、承包的鱼塘等,并有意识地将损害结果限制在这个局部范围内,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应定投毒罪。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三)投毒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也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这种罪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且只能由过失构成;而投毒罪则不受这个范围的限制,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四)投毒罪与环境污染行为的界限。环境污染,是指工厂、企业、事业和科研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任意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民健康,破坏自然资源,在规定的期限内能治理而不治理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危害后果,有时虽与投毒罪相似,但行为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与投毒罪是不同的。
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投毒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本法第115条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特征
从办理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情况看,该类案件存在着一些方面的共同特征:
复杂性
案发的原因具有复杂性。实践中,或为婚姻、恋爱、奸情,或为邻里纠纷,也可能心理变态。犯罪嫌疑人往往仇恨在心,图谋已久,犯罪意志坚定。但引发投毒犯罪的直接因素却有偶然性,甚至于不可思议,从而产生对投毒作案动机的所谓合理怀疑,延缓破案时间。因此,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要客观,而不能从正常伦理上去判断。
隐蔽性
案件的发生具有隐蔽性。犯罪分子往往选择没有他人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过程不易被发现。而且,危险物品低剂量就可以使人毙命,所以携带过程也难以被人发现。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的直接证据也就相对困难。
来源复杂
危险物质来源复杂。在此类案件中,利用毒鼠强投毒较为突出。中国的中毒控制中心分别于1997年、2001年在全国11个省市的集贸市场进行调查,在抽到的116份灭鼠剂标本中,毒鼠强比例占25%;个别市场甚至占90%。利用毒鼠强案件占所有投毒案件的95%以上。所以,行为人获取有毒物质较为容易。加上投毒案件中使用毒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毒物的毒理作用又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毒物,因其比配分量不一致,也会导致不同的症状反映,因此,对于毒物来源,主要品种成分等的调查比较困难。
影响恶劣
案件的社会影响恶劣。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因其作案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波及面广,还影响社会稳定,社会危害性严重。司法机关对此调研分析不够,应对乏力。具体表现为,审查案件不细,对存在的问题与漏洞没有看出来,没有及时补证,审查证据不够全面。提起公诉缺乏底气与信心。也因为这类案件是人命关天,社会影响大,而检察院又处在中间环节,诉有困难,退又不能,有时会将“带病”的案件,通过各途径诉至法院,一旦形成二审,则审查认定和出庭难度会继续加大。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要充实、完善和全面客观地分析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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