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刑事律师谈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 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日期:2012-04-0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
放火罪 决水罪 爆炸罪 投放危险 物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规定与我的《刑法》第114条与115条,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罪常见、同时也是最危险的四种犯罪手段,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相关构成要件进行详细的说明。
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烧毁公司财务,严重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提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公共的饮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这里所讲的毒害性是指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毒物等;“传染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繁殖生长,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病原体。
对于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几个罪属于电线的自然犯。同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也需要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三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这几个罪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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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放火”,是指故意纵火烧毁公司财务,严重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安全的行为,“决水”是指故意破坏提防、大坝、防水、排水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是指向公共公共的饮水源、食品或者公共场所、设施投放能够致人死亡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上述几种物质的行为。这里所讲的毒害性是指对人或者动物产生毒害的有毒物质,包括化学性毒物、生物性毒物和微生物毒物等;“传染病原体”是指能在人体繁殖生长,通过空气饮食接触等方式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病原体。
对于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才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因为这几个罪属于电线的自然犯。同时,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也需要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三种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于构成这几个罪的处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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