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日期:2012-06-09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二者之间的区别是:1)主观故意内容不同。后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聚众实施各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明知编造或传播的为虚假恐怖信息仍决意为之。2)行为方式不同。后罪的行为方式为聚众采取各种方法扰乱社会秩序,方法多种多样;本罪的行为方式则为编造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以扰乱社会秩序。3) 定罪情节不同。后罪的定罪情节为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其罪;本罪的定罪情节则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其罪的必要,造成严重后果乃为重罪情节,不属定罪情节。4)侵害的客体不同。后罪所侵害的客体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及教学、科研秩序,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后者则为包括前者在内的一切社会秩序。行为人如果采取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以传播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的方法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本罪,又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牵连犯,应择重罪以本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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