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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

日期:2012-06-08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 )是指以出卖或收养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方法使被害人轻信行为人的谎言脱离家庭,使其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行为;“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等方法劫持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钱物购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贩卖”是指将被拐骗、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分工接送被害人或者将被害人转手交给其他人贩子,为人贩子寻找买主,为人贩子在拐卖途中窝藏、看管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等行为。行为人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并以出卖为目的。至于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得以实现,出卖后是否获利,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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