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规定
日期:2012-06-0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滥伐林木罪数量标准的规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通知如下:
一、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七百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七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三千五百株为起点。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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