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单位的哪些人员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日期:2012-06-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医疗单位的哪些人员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从医疗机构成人员及其职责以及可能违反的规章制度上划分,可以得出如下的结论:
1)医疗机构中从事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工程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不能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2)卫生技术人员是医疗事故罪当然的主体。
3)行政管理人员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职责与诊疗护理工作无直接关系,有的职责既包括诊疗护理工作直接有关的内容,又包括与诊疗护理工作无关的内容,如有医院的业务副院长。就这类人员而言,是否是本罪的主体关键看就诊的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发生在行为人行使哪种职责时,如发生在履行就诊疗护理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职责中,则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20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