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日期:2012-06-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四川省单位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规定:
四十三、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4)强行索取财物或多次受贿,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
5)拒不交待罪行,积极转移、隐匿罪证,订立攻守同盟的。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 X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律师辩护词 (2011-11-3)
- 浅析重婚罪的界定以及在审理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浅谈重婚罪的若干问题 (2011-11-7)
- 遗弃罪 (2011-11-7)
- 关于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 (2011-11-7)
- 破坏军婚罪司法适用问题探析 (2011-11-7)
- 广州中院有关负责人详解许霆盗窃案定罪量刑 (2011-11-7)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标准 (2012-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