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的“谋取非法利益”?
日期:2012-06-25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中 ↓小】 背景色:如何理解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中的“谋取非法利益”?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军人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军人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而冒充军人的,都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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