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食物中毒”?

日期:2012-06-24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的“食物中毒”?

    所谓食物中毒,是指食用或饮用各种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引起的,以急性发作过程为主的疾病的现象。一般而言,能够引起食物中毒危险或造成中毒事故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都属于广义上的有毒有害食品。所谓有毒有害食品是指健康人经过口腔摄入可食状态和正常数量而发病的食物。而摄入非可食状态的食物(如未成熟的水果)、或非正常数量(如暴饮暴食),以及非经口腔摄入(如经皮肤、粘膜吸收或注射进入体内的)或由毒物引起的疾病,均不属于食物中毒。食物中毒主要与以下几种情形有关:
    1.微生物污染食品,并在食品中急剧繁殖,以致食品中存在大量致病菌或产生大量的毒素,使食品含毒;
    2.有毒化学物质混入食品;
    3.食品本身含有有毒物质。
    食物中毒主要有以下特点:潜伏期短(病原菌侵入人体直到最初症状出现以前,这一段时期称为潜伏期);来势急剧;很多人在短时间内同时发病或先后相继发病,并且在很短时间内达到高峰;所有的病人都有类似的临床表现,均以急性胃肠炎症状为主。
    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标准,要结合医学上的中毒程度标准和医疗后恢复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主要从以下几点进行把握:一是中毒人身体致害的轻重程度。构成犯罪,应是行为人致使中毒受害人身体健康足以遭到严重损害,即身体的重要器官可能留下永久性的残疾,如眼睛失明、耳聋、痴呆等症,如果引起实害结果的发生,则是属于结果加重犯;二是中毒面广人多。“面广”是指这种有毒食品扩散的范围广,足以造成对社会的危害性大。“人多”是指中毒的人数多。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中毒的众多人数中并不要求每一位受害者都要达到严重中毒的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的规定确定食物中毒事故。并对中毒的人数标准划丁四个档次,即是:一)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人以下;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11至30人;三)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在31人至100人;四)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或者人员死亡。根据以上的标准,我们认为引起中毒而死亡是属结果加重的情节,而造成中毒或者疾患人数101人以上属于这种情节范围。据此,我们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行为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标准可以以人数为30人以上为参照标准进行认定。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