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 法律咨询 - 死刑 - 毒品犯罪 - 亲办经典案例 - 联系我们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死刑辩护无罪辩护毒品犯罪官员犯罪老总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人身财产类犯罪其他犯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收费标准刑事制度如何判刑
 
重点专题

取保候审 | 成功案例 | 无罪辩护 | 死刑辩护 | 毒品犯罪 | 行贿受贿 | 贪污罪 | 合同诈骗罪 | 未成年人犯罪 | 抢劫罪 | 故意杀人罪 | 盗窃罪 | 交通肇事罪 | 文书范本 | 聘请律师 | 收费标准 | 律师文苑 | 刑事辩护 | 刑事制度 | 诉讼指导 | 重婚罪 | 挪用资金罪 | 危害公共安全 | 诈骗罪 | 挪用公款罪 | 强奸罪 | 危险驾驶罪 | 法律法规 | 在线咨询 | 刑事自诉

 
 
 
 
法律咨询热线

 
 
 
 
 
 
其他权威领域 首页 >> 权威领域 >> 其他权威领域

伪证罪中隐匿罪证的认定

日期:2012-06-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伪证罪中隐匿罪证的认定

    有观点认为,罪证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证据,隐匿罪证就是“明知是真实的犯罪证据而隐瞒、藏匿不予提供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对隐匿罪证的理解,应当说是符合文义的,但不太符合立法原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稿)中规定伪证罪要有特定的意图,并表述为“意图陷害他人或者包庇犯罪分子”,而1979年刑法典则将该目的中的“包庇”表述为“隐匿罪证”。之所以这样修改,是“为了避免与第162条混淆”。1997年刑法典中的有关表述未作修改。可见,从立法原意上考察,隐匿罪证的含义,实际还是“包庇犯罪分子”,“使犯罪人逃脱罪责或者减轻罪责”。所以,对其不能单纯从字面上理解,而应作扩大解释。
    例如:2001年5月,李强(1987年1月17日出生)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李强母亲王某、父亲李某得知李强被拘留后,为使其逃避法律追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zheng言,称李强出生日期为1988年1月17日,并开具虚假的出生证明,致使司法机关因不能确定李强犯罪时已满14周岁而撤销案件。李强被释放后继续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并被逮捕。在审查起诉期间,王某仍作虚假zheng明,致使该案因李强的年龄两次补充侦查。经司法机关查实后,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10年。对本案中王某、李某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李某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中,为使其子逃避惩罚,故意作虚假zheng明,对认定案件有重要作用的情节故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虚假zheng明,隐匿罪证,行为构成伪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李某不是法定证人,其所提供的是年龄证明是书证,且不是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而且,尽管其作虚假zheng明会直接影响到定罪,但对犯罪人的年龄证明,司法机关会在核实审查后才作为定案根据。所以其伪证行为对案件的影响不大。另外,他们作伪证的目的既不是陷害他人,也不符合“隐匿罪证”的含义,所以不构成伪证罪。笔者认为,本案中王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首先,本案中李强的年龄直接关系到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王某、李某了解李强的真实年龄,应当作为本案的证人。其次,他们既实施了提供了虚假书证的行为,也提供了虚假zheng言,即存在伪证行为。再次,对伪证罪中的“隐匿罪证”意图,不能简单理解为隐匿犯罪的证据,而应从立法原意上理解为包庇犯罪人。王某、李某作伪证是为了使李强逃脱法律制裁,符合伪证罪的特定目的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伪证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只要实施了伪证行为即可构成。司法机关最终是否以该伪证作为定案根据,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值得指出的是,立法上以“隐匿罪证”来表达包庇的意思,应当说是不够科学规范的,也易造成实践中的认识分歧。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系《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旗下大型刑事辩护律师网站
地址:成都市一环路东二段建设路55号华联东环广场20楼 TEL:028-83111075 FAX:028-86962016 http://www.scxbls.com
【相关文章】
 
 
留言咨询
 
  • 四川胡云律师事务所
  • 四川人身损害赔偿网
  • 成都离婚网
  • 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返回首页关于我们刑事资讯专业团队权威领域刑事程序强制措施成都律师律师文苑法律法规文书范本收费标准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