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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珍贵文物”的范围是什么?

日期:2012-06-21 来源:四川刑事辩护律师网 点击:次 【字体:↑大 ↓小】 背景色: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珍贵文物”的范围是什么?

    犯罪对象为珍贵文物,毁损一般的文物,不构成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所谓珍贵文物,是指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主要包括国家规定的一、二级文物,三级文物要确定为珍贵文物的,应经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确认。其中,一级文物是指具有特别重要价值的代表性文物;二级文物是指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三级文物为具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至于文物,按照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则是指: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窟寺和石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和纪念物;
    3)历史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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